初級藥師考試復習資料:藥學部門(2)
更新時間:2010-08-04 1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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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藥師考試復習資料:藥學部門(2)
第十一條 三級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或藥學管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二級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或藥學管理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一級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配備和提供與藥事工作部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藥學部門應建立健全藥事工作相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各項工作記錄和檢驗記錄(原始記錄、檢驗依據、檢驗結論)必須完整,工作記錄和檢驗報告書寫清楚,并經復核簽字后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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