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解除合同


提問:危害生命安全了,不想干了,沒權提出解除合同?不達到這個條件都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回答:
您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危害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也可以通過工會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由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追問:
我的本意是說這是出題者對教材的理解錯誤,無法律基本常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每個勞動者的最基本權利,無需附加條件,此題只是書上沒說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出這種題容易誤導學生!
回答: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指: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些情況下是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D選項是無權提出的。
追問: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些情況下是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這能算勞動條件嗎?
回答:
所謂勞動條件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是指惡劣的,對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產生危害的條件,比如,長期陰暗潮濕的廠房、封閉且未裝置除塵設備的生產車間等等,這些惡劣條件對勞動者都會產生很多不良影響。所以這里用“勞動條件”一詞沒有錯誤。
追問:
如果把D選項換為“加薪”、“升職”、“上廁所”等等都可以,還是選D,但總是讓人感覺不順吧?問題出在反向出題上面了,如是正面出題就行了。
回答:
這題出的怪怪的您就把P138這句話記住了就行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追問:
請老師看看國家憲法中所規定的“勞動條件”具體指什么?!僅僅是勞動所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嗎?!還應該有勞動個人防護條件吧?!所以,我支持樓主的說法!
在現實生活中,員工如果遇到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時,可以立刻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商量余地的!
回答:
您的理解是有道理的,這個題目出的不好,您根據本題掌握這個知識點就可以了。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指: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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