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答疑精選(2)
1、HQ07mf322394:
問題:老師你好!
我的《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教材是考點發的,其上第六章第二節是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不是《規定 》 考試是按《規定》考嗎?
老師:您好!
是的。
安監總廳人事〔2007〕44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為切實貫徹執行《管理規定》,依法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貫徹落實《管理規定》對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要積極引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按規定配備和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加強監督檢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按照《管理規定》的規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冊的人員,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大綱組織開展繼續教育。《管理規定》施行以前注冊的人員,取得的注冊證在注冊有效期內繼續使用,期滿延續注冊時再換發執業證;執業印章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補發;接受繼續教育學時,不做統一要求。
三、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收費項目未經許可之前,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注冊費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注冊審批、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所需費用,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預算;有關部門和省級安全監管局注冊初審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四、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領導,明確工作機構,安排人員負責,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履行注冊工作職責,認真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切實加強對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2、HQ07mf836745:
問題:于老師好:
講義中講到《刑法》第139條時有,《刑法修正案六》將將刑法第135條改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這里好象是“將刑法第139條改為”;另外“在安全事故發生后......”,并未特指火災事故,那么適用的客觀要件是不是更寬泛了,可是《刑法》第139條的客觀要件并不寬泛。怎么理解?
老師:您好!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主觀要件是具有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拒絕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的整改措施的過失。
違反了客觀要件的后果是哪些呢?
3、19901111:
問題:老師:
您好!
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于2007年6月1日實施。關于事故報告、事故處理、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課本上與現有的不符如何抉擇?
其中:課本上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資金不足導致事故,對主要負責人撤職,沒有進行經濟處罰。而條例規定則按其發生事故的等級進行不同程度的罰款,如對其罰款數額以上年度的收入的30%---80%不等。(條例第38條),這如何來解答?其二,條例不能超越法律,“安全生產法”規定只是對主要負責人撤職,而條例則有罰款,這是不是法律的沖突?
請老師給與答復.
老師:您好!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這兩項內容并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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