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2025年山西注冊安全工程師報考手冊
山西省2025年度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手冊
告知: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相關事項,請報考人員認真閱讀如下考試設置、報考流程、報考條件、問題解答、考試法規等告知內容。
承諾: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相關事項的報考人員需簽署電子告知承諾書,一經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代為承諾。承諾內容主要包括:(一)已知曉告知事項;(二)已符合報考條件;(三)填報的信息真實、客觀;(四)愿意接受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并接受處理。
報考人員作出承諾后,可在未繳費且報名截止前撤回承諾,視為不采用告知承諾制;存在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被記入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且在記錄期內的人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應在線提交相關材料,由考試組織機構核查。
核查:考試組織機構依法依規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對報考人員相關材料開展核查。
對已作出承諾的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信息已經通過在線方式自動完成核查,且在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無記錄的可免于核查,考試組織機構將采用隨機抽查、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一、考試設置
【設定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應急〔2019〕8號)和《關于降低或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號)。
【信息設置】035.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信息及代碼設置
| 考試名稱 | 級別 | 專業 | 科目 |
| 046.中級 注冊安全工程師 |
04. 考 全 科 |
01煤礦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煤礦安全) | |||
| 0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
| 03化工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化工安全) | |||
| 04金屬冶煉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冶煉安全) | |||
| 05建筑施工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建筑施工安全) | |||
| 06道路運輸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道路運輸安全) | |||
| 07其他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其他安全) | |||
| 03. 免 一 科 |
01煤礦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煤礦安全) | |||
| 0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
| 03化工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化工安全) | |||
| 04金屬冶煉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冶煉安全) | |||
| 05建筑施工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建筑施工安全) | |||
| 06道路運輸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道路運輸安全) | |||
| 07其他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2.安全生產管理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其他安全) | |||
| 02. 免 二 科 |
01煤礦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煤礦安全) | |||
| 0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
| 03化工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化工安全) | |||
| 04金屬冶煉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冶煉安全) | |||
| 05建筑施工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建筑施工安全) | |||
| 06道路運輸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道路運輸安全) | |||
| 07其他安全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其他安全) | |||
| 01. 增 報 專 業 |
01煤礦安全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煤礦安全) | |
| 0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
| 03化工安全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化工安全) | ||
| 04金屬冶煉安全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金屬冶煉安全) | ||
| 05建筑施工安全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建筑施工安全) | ||
| 06道路運輸安全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道路運輸安全) | ||
| 07其他安全 | 4.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其他安全) |
【成績管理】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級別為考全科);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相應應試科目(級別為免一科);免試2個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相應應試科目(級別為免兩科),方可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已經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含中專學歷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相應應試科目(級別為增報專業)。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
提示:應試人員選擇報考級別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以上成績管理辦法,根據自身條件對應選擇考試級別,選擇[考全科]級別報考科目和選擇[免1科]、[免2科]、[增報專業]級別報考科目的成績滾動管理周期完全不同的類別,請謹慎填報!
【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關于改革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晉發改價格發〔2020〕563號)規定執行(具體見表二)。
035.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表二)

提示:逾期未交納考試費用的按自動放棄考試處理!
【報考網址】通過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進行。
中國人事考試網-網上報名(網址:http://www.cpta.com.cn)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事考試(網址:http://rst.shanxi.gov.cn/rsks)
【成績查詢】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考試成績查詢入口查詢。
【資格審核】資格審核工作在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由山西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資格審核對象為本年度該項考試合格的應試人員(考試成績滾動管理周期內全部科目合格)。成績公布后,資格審核對象應嚴格按《資格審核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攜帶相關資料如期參加現場資格審核。
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或者未按照資格審核部門要求參加資格審核的,按考試報名無效或者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證書領取】證書領取在資格審核結束后進行,由資格審核部門負責證書的發放,咨詢電話詳見審核通知。
【考試大綱】
2025年度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9)版》為準,具體內容已在應急管理部網站公布。
(網址:https://www.mem.gov.cn/gk/tzgg/tz/201905/t20190505_257190.shtml)
二、報考流程
【報考流程(1)】——全流程共10個步驟

【報考流程(2)】—— 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


報考人員報名時應查看報考條件,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方可報名參加考試,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的,可咨詢資格審核部門。
報考人員應自覺遵守告知承諾制規定,履行承諾義務。考試機構將對其上傳的報考材料進行在線核查(核查結果最終以考試成績發布后,資格審核單位的審核意見為準),報考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考試機構和資格審核單位核查相關事項,自覺遵章守紀,誠信考試,抵制舞弊,維護公平。
【報考注意事項】報考人員及早注冊或完善注冊信息,報考前需認真閱讀報考須知和報考條件說明。
三、報考條件
凡符合《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降低或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號)規定的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報考條件】——考全科級別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6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五)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六)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后,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報考條件】——免2科級別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并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資格審核時須提供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相關印證資料。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第八條規定:“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第三十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
【報考條件】——免1科級別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根據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發布的《工程教育認證標準》(T/CEEAA001)適用范圍,報名免一科的人員必須是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普通四年制本科安全工程專業畢業。
安全工程專業的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查驗方法如下:
(一)查驗時,以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認證查詢結果為準,網址:http://www.ceeaa.org.cn/gcjyzyrzxh/gcjyzyrzjlcx/index.html
(二)報名人員本科畢業時的學校名稱和專業名稱須與認證查詢結果保持完全一致,且畢業時間須在相應的認證有效期開始時間和截止時間內。
(三)認證查詢結果中,有效期截止時間標注“有條件”的,其有效期截止時間可按當前年度有效進行界定。
【報考條件】——增報專業
已經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含中專學歷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
四、考場規則
一、考試開始前30分鐘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兩證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對。考試開始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開始2個小時內不得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二、應試人員進場退場必須進行簽到、簽退確認,自覺接受身份核對、攜帶物品檢查。
三、應試人員應嚴格按考試要求攜帶考試用品。不得攜帶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已帶的要切斷電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四、考試開始時,應試人員必須首先在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不得錯漏填涂,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志。
五、應試人員不得要求考試工作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次序不對、字跡模糊或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有皺折、污損等問題,可舉手示意,由考試工作人員核實處理。
六、應試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用筆在規定位置作答,書寫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規范、整潔。
七、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互借傳遞任何物品。應試人員應自覺維護考場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共同創造文明和諧應試環境。
八、考試結束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卷,經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收卷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應試人員應服從管理,接受監督,誠信應試。對未按規定作答,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傳遞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冒名頂替參加考試,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送考試信息,擾亂考試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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