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精選考點: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更新時間:2021-04-23 0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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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大量泄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二、警示標識規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戒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戒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三、進入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的特殊防護
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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