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師《生產技術》考點:防止鍋爐壓力容器爆炸措施


防止鍋爐壓力容器爆炸措施:
鍋爐壓力容器應按規定定期檢驗并完成檢驗大綱規定的檢驗項目和內容。定期進行鍋爐安全門、壓力容器安全門等重要部件的校驗、排汽試驗。不準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瓶儲存于同一個倉庫。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放在一起運送。嚴禁使用氧氣瓶對容器進行任何充壓、試壓工作。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1 鍋爐壓力容器應按規定定期檢驗并完成檢驗大綱規定的檢驗項目和內容。鍋爐定期檢驗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檢驗和每次大修進行內部檢驗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檢驗和每3至6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執行。
2 鍋爐超水壓試驗應按規定堅持每兩次大修期間(6至8年)進行一次。
3 安全門應定期進行排汽試驗。鍋爐安全門排汽試驗間隔不大于一個小修間隔。電磁安全門電氣回路試驗應每月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排汽試驗。
4 應加強爐外管道和主蒸汽管道、再熱汽管道的金屬監督,監督的部位和項目必須齊全,其中包括高溫管道的金相、挪、蠕變、彎頭橢圓度、支吊架等,發現超標缺陷應及時處理。
5 除氧器、熱交換器以及其他壓力容器的安全門的總排汽量,應能滿足可能出現的最大進汽量的要求。自動調壓裝置、報警裝置應能正常投入運行。
6 儲存乙炔、氧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儲存量在50個氣瓶以下時,與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25米。50個氣瓶以上時,與施工及生產地點的距離不小于50米,與住宅和辦公樓的距離應不小于100米。
7 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米距離以內,不準吸姻,不準堆置可燃物,不準進行焊接等明火作業。倉庫內必須設置消防設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風良好。
8 不準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瓶儲存于同一個倉庫。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放在一起運送。
9 嚴禁使用氧氣瓶對容器進行任何充壓、試壓工作。
10 氧氣瓶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水壓試驗。過期未經水壓試驗或試驗不及格者不準使用。在收氧氣瓶時,應檢查印在瓶上的試驗日期及試驗機構的鑒定。
11 氧氣瓶應涂天藍色,乙炔氣瓶應涂白色,氮氣瓶應涂黑色,二氧化碳瓶應涂鋁白色。氣瓶在保管和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防止涂色層脫落造成誤沖氣。
12 在工作地點,最多只允許放置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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