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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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釋義】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職責的規定
確保特種設備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各級政府有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防止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特種設備的安全工作,主要是通過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實現的。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本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防范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采取措施,保證本法的實施,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對本地區防范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二)定期召開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會議,聽取特種設備安全情況的匯報,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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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的特種設備進行普查,摸清安全狀況;對容易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場所(如人口密集區域使用特種設備的場所)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嚴格檢查。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特種設備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機制。督促基層政府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四)按照本法規定制定本地區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特種設備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查處。
二、建立相應的機制及時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主要包括:對可能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隱患,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無法解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對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因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確而產生的問題,(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要及時進行協調,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協調各方關系,保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使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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