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摘要】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公布10月28-29日舉行 ,為了幫助考生有效備考安全工程師考試,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依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注安師考試主管部門和職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實施。兩部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考讀的日常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老師委員會,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具體考務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助理注安師考試主管部門和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暫行規定》和本辦法,以全國統一的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為指導,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注安師考試頻次、時間)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五條(注安師考試科目、用期和專業劃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專業科目為《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工程建設安全、金屬冶煉安全、交通運輸安全、機械制造安全、安全評價檢測、職業衛生、其他安全等專業。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三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考試時間180分鐘。
第六條(助理注安師考試科目、周期和專業劃分)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專業科目為《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專業類別劃分與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專業類別劃分相同。考試分為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第七條(報名條件)符合《暫行規定》規定的考試報名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第八條(免考條件)符合《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已評聘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第九條(增項考試)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局,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考試。考試合格成績證明作為申請相應專業注冊登記的憑據。
第十條(成績滾動管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蛋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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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公布10月28-29日舉行 ,為了幫助考生有效備考安全工程師考試,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第十一條(報名核準)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考點設置)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準。
第十三條(大綱編寫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和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笫十四條(考試分離)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回避制度。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五條(收費標準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考試實施機構及人員紀律要求)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違紀處理)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實施后舊辦法廢止)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3號)同時廢止。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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