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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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和種類?
答疑:
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生活的強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
2003 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下稱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行政許可活動的專門法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行政許可的范圍和種類、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對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行政許可亦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6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動
2.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法定(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是指哪些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及行政許可采取什么方式設定,涉及到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和法定形式.這些都屬于立法行為的范疇,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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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對此規定了下列4種情形:
(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作出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國務院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和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法律未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有權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二是在特殊情況下來不及制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決定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2)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不得另設;沒有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有權設定.
(3) 省級人民政府通過制定行政規章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地方政府承擔的行政管理事務紛繁復雜,所以需要賦予省級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許可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制定行政規章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
(4)關于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章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禁止性規定.為了適當集中行政許可設定權,保證重要行政許可事項的國家設定權,規范地方行政許可權的行使,防止濫用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從兩方面對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章不得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明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一是規定某些行政許可事項,地方無權設定.地方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包括,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二是對地方有權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中有關地方保護的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地方設定的行政許可中,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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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對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和設定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以及設區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規和省級政府行政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和方式法定
行政許可設定后,須由法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
依照法律規定和現行行政管理體制,行政許可的法定實施機關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另一類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
4.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既是行政許可的重要特征,又是維護被許可人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正、高效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等程序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被許可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許可人決定行政許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即構成程序違法,也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
5.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義務法定
申請和決定行政許可的目的是取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是否賦予被許可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以及設定何種權利,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以法律形式單方面決定的行為,不以被許可人是否認同為前提.
6.違反行政許可的責任法定
實施行政許可的權責一致原則決定了法定義務與法定責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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