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社會審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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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審計組織的設置
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的組織形式為會計師事務所。我國注冊會計師只準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和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不準設立個人獨資會計師事務所。
二.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范圍
(1)審計業務
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并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2)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業務
設計財務會計制度,培訓會計人員;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和其他經濟管理咨詢;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申報;代辦申請注冊登記,協助擬定合同、協議、章程及其他經濟文件;資產評估;參與進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會審計組織的權限
對國家機關委托 辦理的審計、查證、鑒定、驗資等事項,根 據業務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有權查閱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向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索取 證明材料。對其他人委托辦理的業務,由委托人和事務所在委托書或書面協議中約定有關查閱賬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財的權限。
社會審計組織向委托人提交審計、查證、鑒定、驗資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社會審計人員在執行業務中,如發現委托方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有違紀行為,應當在出具的報告中提出。對委托人示意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有權拒絕出具有關報告。社會審計人員對執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四.社會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2.證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我國民法、刑法青對公民行為準則的普遍適用性,也是判斷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2006年試題】
審計人員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屬于:
A .舞弊 B .嚴重過失
C .一般過失 D .疏忽
【答案】A
【解析】舞弊是指審計人員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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