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審計師《法律》復習資料法律行為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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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第三節 法律行為與法律責任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行為是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廣義上理解,作為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是法律行為。
狹義上理解,法律行為是指民法學上的法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
本節所述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例題2單選題】(2009年試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A.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B.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C.企業制造假冒偽劣產品
D.公司之間依法訂立合同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為----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如簽訂合同、訂立遺囑等。
民事法律行為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為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只有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才為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意思表示----指行為人把進行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實施某一民事行為,必須將該意思表示出來。
3.民事法律行為應是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必須具有預見其行為性質和后果的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一項民事活動,必須以行為人具有實施該項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要件。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其意思的表示行為。
它包括兩方面: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自愿,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強迫行為人實施或不實施某一民事行為;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須是真實的,即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標的合法
標的是行為作用的對象。標的合法是指標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4.標的須可能和確定
(1)標的可能,是指民事行為的標的可能實現。
民事行為的標的不可能實現稱為標的不能。
(2)標的確定,是指民事行為的標的自始確定或能夠確定。
(三)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可以分為:
(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
(2)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分為:
(1)始期與終期;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四)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等。
【例題3單選題】(2007年試題)在我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
A.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B.可變的民事法律行為
C.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題4多選題】(2009年試題)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A.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B.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行為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D.顯失公平的行為
E.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正確答案』ACE
『答案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行為屬于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六)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會發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經同意權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經同意權人拒絕后,其效力確定自始無效。同意權人拒絕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類型: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欠缺、處分權欠缺、代理權欠缺、債權人同意的欠缺。
二、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1.法律責任----由違法行為引起的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2.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社會責任:
其一,它的范圍、性質、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其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進行;
其三,法律責任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
3.按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
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4.追究法律責任
(1)首先需要堅持合法、合理原則
(2)民主、公正原則
(3)及時原則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應負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人所采取的懲罰性強制措施。
法律制裁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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