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點第二章審計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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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計法
第一節 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法涵義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涵義: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審計法的淵源:《憲法》關于國家審計的規定、《審計法》、關于國家審計的行政法規、關于審計的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地方審計法規
我國審計法制定、實施和修訂情況(略P412)。
(二)審計法律關系(P412)。由審計法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
審計法調整對象:國家審計關系--審計機關與各級政府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單位的審計關系
審計法律關系要素:
(1)主體。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
(2)客體。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3)內容。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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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監督的原則(掌握P412)
1、依法審計原則。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2、獨立審計原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P412)
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審計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2、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級審計機關)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也應該依照法定程序。
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掌握P414)
國家審計又稱為政府審計,是指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其目的是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內部審計是指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督。
社會審計是指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碼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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