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講義:合同的轉讓
更新時間:2014-07-15 1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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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講義:合同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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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師處于備考階段,為幫助考生進行有效練習迅速掌握知識,以下是環球網校為大家分享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合同的轉讓
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1.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程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讓與本身發生效力: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的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債權轉讓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3.效力:
(1)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
(2)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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