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講義: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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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師處于備考階段,為幫助考生進行有效練習迅速掌握知識,以下是環球網校為大家分享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概念: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
1.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登記時起轉移。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
4.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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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7.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己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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