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講義:留置概念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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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師處于備考階段,為幫助考生進行有效練習迅速掌握知識,以下是環球網校為大家分享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留置
1.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留置權適用的范圍包括: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4.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6.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7.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8.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9.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2)留置物滅失、損毀而無代位物;
(3)與留置物有牽連關系的債權消滅;
(4)債務人另行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
(5)實現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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