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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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除特定事項需要經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外,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 )董事或者委員通過。
A.出席會議過半數
B.出席會議2/3以上
C.全體過半數
D.全體2/3以上
2.甲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乙管理,并在合同中約定,10萬元以上的合同要經甲同意。乙在受托期間,與不知情的丙簽訂了交易額為15萬元的采購合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該合同無效,如果給甲造成損失,由乙承擔賠償責任
B.該合同有效,如果給甲造成損失,由乙承擔賠償責任
C.甲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D.該合同經甲追認后才有效
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甲
B.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乙
C.丙國有企業
D.某紅十字會
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人權利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B.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C.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D.合伙人有權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5.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A企業擬聘任非合伙人丁擔任經營管理人。下列各項中,不正確的是( )。
A.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甲、乙、丙一致同意
B.丁一經聘任,即成為A企業的合伙人
C.A企業對丁執行合伙事務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丁超越A企業的授權范圍履行職務給A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是應當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
B.20
C.30
D.60
7.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
B.上市公司
C.公益性的事業單位
D.張某與李某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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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2.【答案】B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答案】B
【解析】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答案】D
【解析】選項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5.【答案】B
【解析】選項B: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6.【答案】C
【解析】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答案】D
【解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8.【答案】A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2)選項BD: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3)選項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答案】C
【解析】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30天,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0.【答案】C
【解析】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11.【答案】D
【解析】審批機關受理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12.【答案】A
【解析】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3.【答案】C
【解析】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4.【答案】D
【解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15.【答案】C
【解析】(1)選項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2)選項B: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出資;(3)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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