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選:仲裁的可撤銷和不予執行情形
更新時間:2014-02-27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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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選:仲裁的可撤銷和不予執行情形
問題: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起訴。既然作出了就不能起訴,那么法院又如何知道此仲裁裁決了?
解答:
一、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句話說的是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起訴,但是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以予以撤銷或不予執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要求撤銷裁決的申請后,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對國內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撤銷: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另外,若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撤銷。
三、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國內仲裁而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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