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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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2003年3月7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6年8月8日商務部發布了修訂后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1)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2)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3)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4)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5)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準、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2.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上述要求。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并購當事人應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于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并就并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上述要求。
3.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2)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① 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② 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③ 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 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④ 注冊資本在1 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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