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證券發行、交易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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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交易的機構
證券發行、交易的機構 :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
(一)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的概念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交所、深交所)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3.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的重大問題。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3)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相關考點】《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經營證券業務以及相關業務的機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1.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
(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
2.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四)證券服務機構
1.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2.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經驗。
3.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六)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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