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教材答疑(四)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教材答疑(四)
1.第454頁最后1行的第13和第14個字“內國”以及倒數第4和第5個字中“內國”二字,是否寫反了?同理,第455頁第1行和第2行中也有3處出現“內國”二字,是否也都寫反了?
解答:沒有寫反。在論述有關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時,一般用“內國”表示“本國”的意思。
2.第59頁第(二)項第2小項“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下最后一句:“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經查《公司法》規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請問如何解釋?
解答:書上表述沒有錯。《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所以書上才有“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表述。而《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顯然兩者表述的不是一個問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是全體股東(發起人)貨幣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而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是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僅包括貨幣出資,還包括其他出資)占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兩者不能混淆。
3.第434頁的【例8-1】,為什么答案D不對?
解答:【例8-1】中的正確答案應為ABCD。
4、第333頁倒數第3至6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2%計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計征。此處將其分為兩種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但第342頁將兩者歸為一種情況征收增值稅,請給予解釋。
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因此,可以判斷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及舊貨均可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需注意的是,“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與“舊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5、第390頁倒數第13行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但第391頁[例7-13]年度利潤總額是否應為3510+300-2780-360-200=470(萬元)?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可見,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影響的只是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影響當年的年度利潤總額。[例7-13]年度利潤總額應為470萬元,當年可以抵扣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為5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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