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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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1.執法主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2.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1)違規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2)違規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3)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予以收取;
(4)違反規定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5)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6)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3.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1)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的行為;
(2)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的行為;
(3)違反規定調整預決算的行為;
(4)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預算收支種類的行為;
(5)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的行為;
(6)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4.國家機關違規擔保的形式
(1)國家機關以自己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對外提供擔保;
(2)國家機關以其固定資產對外提供擔保;
(3)國家機關以其行政性收費項目對外提供擔保;
(4)地方政府以財政收入對外提供擔保。
5.公款私存
將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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