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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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
1.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1)董事會
①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雖然是有限責任公司,但并不設立股東會。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诙聲啥麻L、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③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相關考點】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④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菹铝惺马椨沙鱿聲h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經營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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