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貨運合同
更新時間:2013-08-30 0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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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貨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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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概述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相關鏈接】買賣合同的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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