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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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概述
1.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解釋】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因此,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進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僅限于雙務合同。
2.贈與人的義務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4.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釋】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平輩之間的相互扶養,例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釋1】如果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
【解釋2】(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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