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合同法


合同法
1、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價款或者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6、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都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7、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的,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8、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9、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1、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2、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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