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匯票出票時記載事項
更新時間:2013-08-07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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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匯票出票時記載事項
匯票出票時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
根據《票據法》規定,該類事項共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該匯票無效,具體包括: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是指在匯票出票時應當加以記載,不可缺少的事項,但與絕對應記載事項是不同的,絕對應記載的事項記載欠缺時,造成的法律后果是票據歸于無效,而相對應記載事項記載欠缺時,并不發生出票行為歸于無效的后果,而要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視為出票人已進行了法律規定的相應內容的記載,按照有關規定對該事項進行推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該類事項主要包括:
(1)付款日期: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另外還有一類事項稱為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上規定的、可以由出票人選擇記載的事項。在出票人未選擇記載該事項時,不影響匯票的效力,也不發生該記載的效力;而在出票人選擇記載了該事項時,則發生票據法規定的應記載事項的效力。例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下的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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