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1)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一)小規模納稅人
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特殊情形:
1.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它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的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
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2.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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