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效力待定合同
更新時間:2013-07-22 0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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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3.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③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出賣乙的物品給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義出賣的,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的,則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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