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締約過失責任
更新時間:2013-07-22 08: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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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締約過失責任一、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一、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
(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當事人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否則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而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并不當然取決于損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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