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易混淆點:裁定與判決
更新時間:2013-07-19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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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易混淆點:裁定與判決
裁定與判決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 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 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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