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保證責任
更新時間:2013-07-16 08: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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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保證責任1.保證擔保的范圍2.債權人轉讓債權3.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債權人轉讓債權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人轉讓債務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4.主合同的變更
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5.共同擔保(保證、抵押并存)
(1)如果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嚴格的先后順序債權人應當首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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