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章節重要數字總結


《中級經濟法》科目重要數字
一、1%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二、3%
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三、5%
(1)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回購。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2)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四、10%
(1)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大會: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大會
(2)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召集:董事會不能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法定公積金:10%/50%/25%
五、20%+2年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六、30%
(1)貨幣:“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30%+1年: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七、1/3
(1)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2)臨時股東會: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時
八、35%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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