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與證券市場
(一)證券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介紹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這一狹義的有價證券。《證券法》規范的證券也只限于資本證券的范疇,具體包括:
(1)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2)上市交易的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3)發行、交易的證券衍生品種。
(二)證券的種類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種類主要有: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認股權證和期貨等。
(三)證券市場的結構和要素
證券市場的要素,包括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和證券交易場所等。
二、證券法概述
三、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四、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機構
《證券法》規定了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6大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1.我國證券交易所是實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
2.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二)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注冊資本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因業務范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其經營前列業務范圍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l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2.證券公司的經營權限
(1)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3)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4)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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