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營業稅計稅依據規定


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1.一般: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2.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筑業
1.一般規定――全額計稅: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如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都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余額計稅: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不同建筑勞務具體規定:
建筑勞務 |
計稅營業額規定 |
(1)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 |
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
(2)自建行為 |
①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 |
②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 |
③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 |
(3)提供裝飾勞務 |
營業額為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 |
(4)建筑安裝工程 |
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營業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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