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三章: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運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1)預計賠償款
借:管理費用(需要支付的訴訟費)
營業外支出(需要支付的賠償款等)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2)支付賠償款
借: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借或貸: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二、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要承擔連帶責任,可能被連帶起訴。
已判決敗訴――根據判決金額確認預計負債;
一審判決敗訴――結合一審結果估計預計負債金額;
尚未判決――“很可能”敗訴的,估計預計負債金額;
尚未判決――不是“很可能”敗訴的,不確認,只披露。
需要確認預計負債的時候: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倘若基本確定能收到債務人的補償款:
借:其他應收款
貸:營業外支出
三、產品質量保證
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預計保修費,按或有事項處理,符合條件的確認預計負債。
(1)預計保修費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2)發生保修費
借: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貸: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四、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企業退出虧損合同的最低損失應確認為預計負債,最低損失為履約損失與違約金的較低者。
會計處理見教材【例13-9】
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的損失不確認為預計負債,而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超過部分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部分業務;
2.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轉移到境外。
重組即業務重組≠債務重組
(一)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條件:
首先,有正式的重組計劃,且已對外公告;
其次,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
(二)重組義務的計量
對于符合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應確認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
(1)確認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2)確認員工遣散費(辭退福利)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總之,與一般費用的列支原則相同。
直接支出是重組必須的支出,不包括與繼續進行的活動有關的支出,也不包括處置資產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這些利得或損失單獨確認為資產處置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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