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統籌部分繳費比例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5-09 14: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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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業經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已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具體貫徹落實意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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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屬局(不含各稽查局),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業經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已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具體貫徹落實意見明確如下:
一、經與省局溝通請示,為確保養老保險統籌費率更改及時無誤,由省局于2011年4月30日前,在征收系統中按規定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統籌部分繳費費率,由原來的19%調整為20%。
二、費率調整后,從2011年5月1日起開始在征收中執行。繳費單位于2011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間,因政策調整原因所欠繳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費款,須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大廳進行補繳申報,補繳費款不征收滯納金。
三、特別提醒“辦稅通”用戶:請于4月30日后,在進行5月份納稅申報前,將安裝“辦稅通”軟件的計算機登錄互聯網,啟動“辦稅通”軟件,與稅務機關計算機系統聯通,系統會自動對“辦稅通”中的費率進行調整。完成費率調整后,然后再填寫申報表,進行5月份納稅申報。
如果有不明事宜,可以聯系服務商(聯系電話:4006123669)。
四、各基層局要積極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通知繳費單位,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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