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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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創業板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本所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試行)》等業務規則,結合監管實踐,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試行)》等業務規則,結合監管實踐,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予以公開譴責的,適用本標準。
第二章 信息披露違規
第三條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四條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情節嚴重的;
(二)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三)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四)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改正后涉及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2年連續虧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且情節嚴重的。
第五條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等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與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重大差異的;
(二)應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時間滯后,且情節嚴重的。
第六條 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滯后披露時間超過10個交易日的;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進行虛假記載或者不實陳述的;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或者對尚未公開重大信息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的;
(四)未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關于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
第七條 除上述規定以外,上市公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事項涉及資產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事項涉及利潤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且達到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30%以上的;
(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訴訟、仲裁、關聯交易(不含日常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連續12個月涉及金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50%以上的;
(四)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規范運作違規
第八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日最高余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5%的,本所對上市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第九條 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被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10%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將募集資金用于證券投資(包括申購新股)、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質押、委托貸款、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超過募集資金凈額10%的;
(三)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的自籌資金、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等,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超過募集資金凈額20%的。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未履行重要承諾事項,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相關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所在認定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時,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規行為造成的影響;
(二)違規行為涉及的金額;
(三)違規行為持續的時間;
(四)違規行為發生的次數;
(五)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情況;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違規行為雖未達到第二、三章規定的公開譴責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上市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內受到本所紀律處分的;
(三)違規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或者非正常停牌,情節嚴重的;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對本所作出的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規定向本所申請復核。
第十七條 本標準所稱“違規”,是指上市公司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標準所稱“達到”、“以上”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本標準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十九條 本標準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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