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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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因電信重組改革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在轉讓CDMA資產和業務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予以免征。
二、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轉讓原網通南方21省固網業務、北方一級干線資產,原聯通天津、四川、重慶三地固網業務及天津固網資產,向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網通南方21省固網資產及原聯通四川、重慶固網資產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予以免征。
三、對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不動產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予以免征。
四、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新增加的資本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
五、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六、對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聯通興業科貿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轉讓CDMA資產、股權,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聯通國際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CDMA業務、股權過程中所簽訂的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七、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向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相關電信業務、資產及股權,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轉讓相關電信業務、資產及股權,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資產,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股權過程中,所簽訂的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八、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固定通信網絡資產而增加資本金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九、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轉讓CDMA網絡資產和業務過程中,轉讓房地產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十、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十一、對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資產整合過程中,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房地產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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