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5-02 17: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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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1]15號)要求,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新政發[2010]71號)第二條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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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1]15號)要求,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發[2010]71號)第二條予以修改,現通知如下:
原條文:“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毙薷臑椋骸霸诒咀灾螀^行政區域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都應當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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