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鼓勵企業上市若干政策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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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宣城市鼓勵企業上市若干政策規定(試行)》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宣城市鼓勵企業上市若干政策規定(試行)
為鼓勵企業上市,促進一批優質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迅速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等部門關于支持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企業上市融資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0]40號)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注冊地在宣城市域的擬上市企業。擬上市企業分為上市后備、改制、輔導期及申報上市四類企業。
上市后備企業:是指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等政策條件;主營業務穩定發展,具有一定的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最近一期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按時、依法、足額納稅,在地區或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管理層和核心股東較為穩定,公司治理較為規范;基本符合上市條件,且有上市意愿和初步上市計劃的企業。
改制企業:是指上市條件基本成熟,正進行股改,并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了改制上市協議的企業。
輔導期企業:是指已與保薦人簽訂上市輔導協議,并處于輔導狀態的企業。
申報上市企業:是指已通過安徽證監局輔導驗收,處于編制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或等待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階段的企業。
擬上市企業采取企業申報、市政府金融辦(上市辦)確認的辦法產生。
第二條 為支持企業采取多種渠道上市融資,本規定除支持企業國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外,還支持企業借殼、海外上市。
第三條 在稅收上對企業上市予以支持。
(一)對企業改制、重組、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經審計評估后凈資產增值部分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因上市規范要求而對以前年度應補繳的其他稅款,征繳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補貼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生產。
(二)擬上市企業進行增資擴股、利潤分配、股權轉讓或進行資產重組過程中所發生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財政實得部分按即征即補的辦法,由受益財政全部補貼給納稅人。
(三)企業因上市需要在改制輔導期間支付的有關費用,經稅務部門同意可計入當年經營成本;期間年納稅額以不低于上年納稅額10%的環比增長的,超過10%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補貼給企業,補貼期限至上市年度(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四條 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所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政策規定能夠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規定下限執行。
第五條 在土地使用上對企業上市予以支持。
(一)企業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變用地性質,申請補辦出讓手續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進入財政專戶后,按其數額的 20%-50%補貼給企業,作為政府支持企業生產建設資金。
(二)企業上市過程中所需建設用地,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及時報批,保障企業用地。
第六條 市政府金融辦(上市辦)、市人行、宣城銀監分局主動協調各金融機構給予擬上市企業金融支持;市發改委、財政局、經信委、農委、科技局等部門對擬上市企業優先安排或向國家、省申報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和項目補助資金,優先向國家、省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企業和產業龍頭企業等。
第七條 對企業上市前期發生的費用由受益財政給予補貼。對與券商簽訂了輔導協議的企業補貼50萬元,對證監會決定受理其發行申請文件的企業補貼100萬元。
第八條 對上市成功,且募集資金投于我市的企業由受益財政實施獎勵。
(一)對在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首發上市成功的企業,給予不低于100萬元獎勵。若企業上市費用(發行費用)的10%超過以上獎勵額度,則按上市費用(發行費用)的10%對企業實施獎勵。
(二)對海外上市、借殼上市的企業,按募集資金凈額千分之二比例給予獎勵。
第九條 為鼓勵企業積極上市融資,市財政給予國內首發上市企業60萬元獎勵,給予海外上市、借殼上市企業20萬元獎勵。
第十條 縣市區和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每實現一戶企業上市,市財政獎勵其黨政領導班子20萬元。對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貢獻突出的市金融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等市直有關單位,獎勵10萬元。把企業上市工作推進情況作為縣市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直有關單位目標考核的加分因素。擬上市企業引入的戰略投資額按兩倍計算為招商引資,并按企業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獎勵。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市金融辦(上市辦)提出享受鼓勵政策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金融辦(上市辦)會同財政、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市政府金融辦(上市辦)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為企業上市工作開辟“綠色通道”,主動服務,簡化審批程序;上市過程遇到的特殊問題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議的辦法解決。
第十三條 擬上市企業應向市政府金融辦(上市辦)提交上市工作計劃報告,并作出上市承諾。擬上市企業在提交上市計劃報告并作出上市承諾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勵政策。
對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業,或上市成功后募集資金未投入我市的企業,經市政府金融辦(上市辦)會同相關部門核準,停止執行上述鼓勵政策。已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所享受的利益,擬上市企業要及時退還財政。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金融辦(上市辦)負責解釋,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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