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
更新時間:2013-05-02 17: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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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業經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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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業經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本市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統籌部分由原來的19%調整為20%,其他規定不變。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沈陽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7日發布的《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沈政令[2006]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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