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


【013年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官網地址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按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其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計征范圍,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征。
第五條 市和區縣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其征收管理和繳庫級次按照國家和我市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在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續費。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繳庫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制定。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為全國性政府基金項目,專項用于教育事業發展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條 審計部門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31日廢止。
最新資訊
- 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2025-04-27
- 財政部發布《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5-04-17
-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2025年2月26日開始實施2025-02-28
- 財政部會計司:就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答記者問2025-01-10
- 財政部:新修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01-10
-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4-12-26
- 2024年出臺的會計法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2024-12-09
- 2024年出臺的會計法作出的修改有哪些?2024-12-09
-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2024-08-13
- 財政部會計司發布: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印發會計信息化兩項規范答記者問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