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落實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有關事項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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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自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個人住房轉讓的相關營業稅政策,做好新舊政策的過渡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對于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實際發生房屋交易行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時網簽房屋買賣合同的納稅人,在本通告第三條規定時限內向地稅部門提交資料進行審核認定,經地稅部門審核情況屬實,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認定標準
房屋交易雙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并且購買方已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購房款的,認定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實際發生房屋交易行為。
三、審核認定及辦理時限
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應于2011年3月15日(含當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部門(區局或稅務所)提交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資料進行審核。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當日)前提交資料辦理審核認定手續的,逾期一律不予辦理。
主管地稅部門對其房屋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其房屋交易行為確實發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審核認定證明。納稅人憑證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稅務事宜。
四、審核認定報送資料
1、《房屋交易信息登記表》
2、房屋交易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4、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5、房地產證復印件
6、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定金的有效憑證(包括POS機簽購單或轉賬單)及簽收單據復印件(驗原件)
7、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購房款的有效憑證(包括POS機簽購單或轉賬單)及簽收單據復印件(驗原件)
8、房屋交易雙方與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購房款的有效憑證(包括POS機簽購單或轉賬單)及簽收單據和監管協議復印件(驗原件)
上述第1、2、3、4、5項為必須提交的資料,第6、7、8項資料必須選擇提交1項或多項:只支付了定金的納稅人需提供第(6)項資料;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購房款的納稅人需提供第(7)或第(8)項資料。
五、法律責任
納稅人報送虛假資料或不如實填報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其它事項
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可撥打深圳地稅咨詢電話12366-2咨詢,或登錄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查詢。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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