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制度的意見
更新時間:2013-04-22 15: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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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統一和平衡各項保障制度,現就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考試須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先后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下發了《關于建立市區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制度的意見(試行)》(杭政函[2005]233號)、《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市委[2007]43號)和《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市委辦發[2010]11號)等文件。為統一和平衡各項保障制度,現就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享受養老金待遇后,因集體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農轉非人員,可按杭政函[2005]233號文件規定同時享受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
二、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尚未享受養老金待遇,因集體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女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可按杭政函[2005]233號文件規定享受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
三、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待遇不再單獨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待遇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統籌安排,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為主,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調整為輔,具體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四、本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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