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老妇人XXXX-天天做天天爱天天爽综合网-97SE亚洲国产综合在线-国产乱子伦精品无码专区

當前位置: 首頁 > 中級會計職稱 > 中級會計職稱政策法規 > 蘇州市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公告

蘇州市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18 15:39: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中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填寫圖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2010年是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全面提高之年,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應上一個新臺階、新水平。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好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意義。各單位要根據市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

考試須知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質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2010年是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全面提高之年,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應上一個新臺階、新水平。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好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意義。各單位要根據市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及早安排和部署,制定匯算清繳工作具體實施意見。

  為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效,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市局將于每月24日后就各單位匯算清繳工作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予以通報。

  二、做好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政策培訓和納稅輔導

  ⒈做好稅務干部匯算清繳政策的業務培訓

  各單位要創新業務培訓方法,依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初審、復審要點》,結合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中常見的易出錯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采取案例點評、匯算清繳評審等方法,重點講解匯算清繳相關政策。要注重《管理辦法》的學習,深刻領會匯算清繳工作程序及各項管理要求。

  ⒉優化納稅服務,深入開展匯算清繳政策宣傳培訓

  各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政策宣傳和培訓輔導,幫助納稅人掌握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特別是對2010年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節能減排所開展的企業所得稅工作,要加大宣傳輔導力度,集中做好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技術轉讓所得減免、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等優惠政策的納稅輔導,積極引導企業用好、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要注重對重點稅源企業、重點行業、新辦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被評估檢查的疑點企業進行個性化輔導,提高納稅人辦稅能力,確保納稅人有序、及時、準確地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有條件的單位,可依托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深入開展納稅人匯算清繳政策培訓輔導工作。

  (二)嚴格涉稅事項的審批、審核和備案管理

  各單位要結合《關于印發〈蘇州市地方稅務局涉稅行政審批流程和后續業務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州地稅發〔2009〕102號)規定,認真做好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等項目的審批、備案管理。嚴格按照省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69號)要求,做好稅前彌補虧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及政策性搬遷收入延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自行申報類項目的后續管理。企業重組業務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重組雙方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照稅收規定進行備案。

  凡是納稅人應履行審批手續而實際未履行的資產損失項目,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追補確認之前,不得稅前扣除;凡是納稅人有關審核類(自行申報類)項目資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備案類項目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企業重組業務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不得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三)依托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回流數據,做好年度納稅申報表審核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應做到每戶必審。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應按照市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初審、復審要點》,依托匯算清繳審核工作底稿,開展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審核工作。在納稅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勵規模較大的納稅人積極引入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鑒證活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初審、復審要點》市局將另行下發。

  (四)充分運用匯算清繳匯總表信息,提高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的有效性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認真組織開展匯算清繳數據分析工作。根據數據分析結果,結合市局下發的行業預警指標,確定相關行業預警值,實施行業預警管理的動態機制。要提高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選案的有效性,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的補稅率。市局將結合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數據分析結果,向基層推送稅負明顯偏低的行業,引導基層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評估或稅務檢查。

  (五)做好匯算清繳工作總結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按時做好匯算清繳工作總結。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統計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統計表、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加計扣除統計表于2011年4月1日前上報市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總結、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統計表等資料于2011年6月18日前上報市局。

  (六)其他要求

  各單位要抓住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利契機,扎實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⒈要從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服務企業發展的大局出發,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在與市國稅局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市局將另行下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⒉要做好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操作規程、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等稅收辦法的跟蹤問效工作。針對市局新出臺的各項管理規定,各單位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對貫徹落實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反饋。

  ⒊要做好清算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對2011年5月31日前注銷清算的企業,按照稅收規定需要進行所得稅清算的,應在完成2010年度、2011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停止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進行所得稅清算。不得以所得稅匯算清繳替代所得稅清算,杜絕在未進行匯算清繳、所得稅清算之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附件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實施方案

  附件二: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實施方案

  一、匯算清繳的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

  二、匯算清繳的具體要求

  (一)從事稅收征收、管理、稽查、納稅服務的稅務干部應全員培訓匯算清繳政策;鼓勵從事其他管理工作的稅務干部參加匯算清繳政策培訓;參加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逐戶培訓、輔導一遍匯算清繳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面應達到100%,匯算清繳期限內,每月24日前上報匯算清繳工作進度表。

  (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應做到逐戶審核。

  (四)查賬征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復審面不低于15%。

  (五)按照市局推送的稅負明顯偏低的行業開展納稅評估。

  (六)涉稅事項的審批、審核和備案管理符合稅收規定。審批類、備案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全部納入3.0征管信息系統。

  (七)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2010年度所有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究開發項目加計扣除額的審核確認工作;其他各類稅收優惠,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備案、審核確認工作。

  (八)稅收優惠政策的兌現率達到100%。

  三、匯算清繳具體實施步驟

  (一)發布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公告

  各地應在當地主流新聞媒體發布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公告,告知納稅人應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匯算清繳時間、涉稅審批、備案、審核等事項具體處理方法、年度納稅申報方法、相關表證單書的獲取途徑、以及稅收政策咨詢方法等事項。

  (二)成立匯算清繳工作領導小組

  2011年1月14日前各地應成立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領導小組,并上報市局備案。

  (三)制定2010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具體實施意見

  各地應根據市局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各項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的考核辦法。

  (四)開展匯算清繳政策培訓和納稅輔導

  2011年1月28日前各地應完成稅務干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業務培訓。

  2011年3月4日前各地應完成全部應匯算清繳企業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的納稅輔導。

  (五)做好涉稅事項的審批、審核和備案管理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2011年2月14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審批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凡是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前做好備案工作。

  凡是自行申報類稅收優惠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年度納稅申時做好相關資料的審核工作。

  2010年度完成的企業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企業實際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重組雙方年度納稅申報前做好相關備案工作。

  為順利迎接省局對蘇州市局2010年度“三個一流”工程的考核,各地要主動服務,于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符合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條件的所有企業加計扣除額的審核確認工作。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以及2010年已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要逐戶落實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額的審核確認工作,2010年未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備案的,要逐戶說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提請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復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其他各類稅收優惠,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備案、審核確認工作,并按市局要求報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統計表。

  納稅人符合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且其已按照稅收規定程序申請享受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兌現。

  (六)開展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初審

  納稅人完成年度納稅申報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初審、復審要點》,對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

  (七)開展年度納稅申報表審核質量點評

  市局將結合各地匯算清繳初審實際,隨機抽取若干企業的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點評,對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全市推廣;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通報。

  (八)做好催報催繳工作

  自2011年5月15日開始,各地要對尚未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戶做好催報催繳工作。申報期結束仍未匯算清繳的,要及時書面發送催申報通知書。

  (九)做好匯算清繳工作總結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各地要做好匯算清繳各項工作總結,按時向市局報送相關資料。

  (十)開展匯算清繳質量復審工作

  納稅人完成年度納稅申報后,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及早部署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復審工作。復審對象的選擇要有針對性,對稅收負擔率低于行業預警值、連續三年虧損、年度盈虧增減變化較大的企業要納入復審對象。行業預警值市局將另行下發。復審要求具備完整的稅務文書。

  (十一)開展專項納稅評估

  市局依據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有關分析結果,向各地推送兩個稅負明顯偏低的行業,由基層開展專項納稅評估。對備案類稅收優惠,企業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企業實際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事項,要全部納入評估或檢查范圍。

  附件二: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

  為幫助納稅人熟悉、掌握企業所得稅政策,正確運用稅收政策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合納稅人日常咨詢較多的問題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我局整理歸納了《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作為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輔導材料。今后上級稅務部門有新的規定,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一、關于企業收入管理的若干問題

  ⒈問:企業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租金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需要分期納稅的,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收入遞延項目申報表》。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租金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其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應在合同約定的應付租金日,由支付人一次性全額扣繳企業所得稅,不得分期扣繳企業所得稅。

  ⒉問:企業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債務重組收入,是指債務人按照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所獲得的債務豁免額。債務重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⒊問: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的差額。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⒋問: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⒌問:企業按照稅收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計入企業利潤總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不屬于財政性資金范疇,其既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收入,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無須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⒍問: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⒎問: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⒏問: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業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⒐問: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包括股權轉讓所得,土地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在扣除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將所得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某項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產生虧損的,不得用于抵減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和其他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該項非日常經營項目虧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填報金額為零。

  二、關于企業扣除管理的若干問題

  ⒈問: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處理與財務、會計處理之間存在差異,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即在不違背企業所得稅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如果企業某項交易或事項企業所得稅無明確規定,可以暫按財務、會計處理作為稅務處理掌握。

  ⒉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答: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屬于稅收上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⒊問: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接受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負擔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支出,可否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履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等義務。為便于征管,杜塞征管漏洞,凡是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培訓教育由用工單位承擔,且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參加工會組織的,用工單位可依據用人單位開具的發票載明的被派遣勞動者工資項目金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所有工資薪金等勞動報酬應全部在用人單位開具的發票上單獨填列。用工單位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為基數計算出的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被派遣勞動者的福利、職業教育培訓等項目支出。改變依照上述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用途的,用工單位不得稅前扣除。用工單位按照上述方法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額后,用人單位不得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為基數重復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

  ⒋問:工會經費按稅收規定扣除,應提供哪些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由地稅部門代征的工會經費,可憑地稅部門開具的電子繳款書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⒌問:未設立職工食堂的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午餐補貼,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范疇。未設立職工食堂的企業,依照企業管理機構的規定,按照合理的標準向職工發放的午餐補貼,屬于為職工生活所發放的補貼范疇。企業可將其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依照稅收規定扣除。

  ⒍問:企業內設職工食堂、職工浴室、醫務所等集體福利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如何稅務處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醫務所等集體福利部門,所使用的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照稅收規定計提的折舊費,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應按照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⒎問: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⒏問:因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但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⒐問:企業會計核算確定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高于稅法該類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是否允許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就該類資產的折舊進行納稅調整?

  答:企業能夠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核算因稅法與會計規定的折舊年限不一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就該類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額與依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折舊額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⒑問: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資產損失需要經主管稅務機關追補確認的,不論按當時稅收規定屬于自行申報扣除項目,還是屬于審批扣除項目,均應在履行審批手續后,方可在資產損失年度稅前扣除。

  ⒒問: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⒓問:企業政策性搬遷產生的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毀損、報廢損失,以及無形資產的處置損失等,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除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外,企業政策性搬遷產生的其他資產損失,如報廢的固定資產損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產生的損失等與規劃搬遷有關的各類資產損失,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稅前扣除。

  ⒔問: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分別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但企業如果能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企業向除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可按照稅收規定準予扣除。一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應提供以下資料:①企業與自然人簽訂的借款合同。②真實、合法、有效的利息支付憑證。營業稅規定個人借款給企業使用需要繳納營業稅的,應提供利息收入發票、扣繳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資料;個人借款給企業使用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應提供借款合同、經個人簽收的利息支付憑證、扣繳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資料。

  ⒕問:企業為取得免稅收入發生的成本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⒖問:企業被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⒗問: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以下簡稱關聯方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何計算關聯方債資比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其中,金融企業關聯借款的,標準比例為5;其他企業關聯借款的,標準比例為2。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⒘問:根據稅收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如何提供相關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符合同期資料有關要求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①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②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③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④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⑤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⑥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⑦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⑧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⑩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三、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若干問題

  ⒈問: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規定,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⒉問:2010年,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2010年度,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便于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可直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次“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之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當中。

  ⒊問:企業如何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蘇地稅規〔2010〕5號)規定,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項目確認、項目登記和加計扣除三個環節。財務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并能正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的居民企業,存在研發項目的,應自項目立項或變更立項之日起1個月內到縣級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科技局、經信委)申請項目確認;項目確認后,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發項目登記,并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已取得稅務部門發放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的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規定進行備案。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按照研發項目類別,分別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研發費,填報《研究開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委托開發項目,同時報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明細表(委托開發項目填報)》。

  ⒋問:如何確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節水等符合稅收抵免條件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⒌問: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居民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減半征收期間適用稅率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⒍問:如何計算并填報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等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便于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適用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以及適用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減半征收所得稅的項目所得應納稅額按以下方法填報:

  第一步:減半征收所得稅的項目所得乘以50%之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26?31行次相應項目。

  第二步:減半征收所得稅的項目所得乘以5%(12.5%-7.5%,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適用)或2.5%(12.5%-10%,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之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38行次相應項目,作為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次“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0%之積或“應納稅所得額”乘以5%之積的抵減金額。

  ⒎問:企業減免稅項目產生的盈利以及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是否應當用于彌補當期或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

  ⒏企業減免稅項目所得虧損時,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四、關于稅收征管的若干問題

  ⒈未按規定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稅收相關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對應開發票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罰。

  ⒉問:企業善意取得虛假發票的,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企業不論何種原因,取得的虛假發票均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能夠提供相關經濟合同、價款支付憑證等有效證據,證明經濟業務真實性的,其從發票開具方重新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支出稅前扣除的依據,但成本費用支出稅前扣除不得改變經濟業務所屬納稅年度。

  ⒊問: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是否可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費、電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賃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開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費、電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用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⒋問: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如何預繳、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答: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①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②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③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中級會計職稱資格查詢

中級會計職稱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