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確定方法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18 15: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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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按其稅務登記證上記載的地址確定;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按其組織機構代碼證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為規范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確定方法公告如下:
一、凡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按其稅務登記證上記載的地址確定;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按其組織機構代碼證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二、凡按規定實行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稅款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按受托方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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