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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10 16:06: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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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試須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現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區內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因各種原因未能在當年扣除的資產損失,經地稅機關批準后,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除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屬于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以外,須經地稅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

  第六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廉潔、高效、便民和監督制約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

  第七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須經地稅機關審批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地稅機關申請。

  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需審批扣除的,除企業捆綁資產損失外,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經其所在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或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的直屬稅務分局審核并出具書面證明后,再由總機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

  第八條 地稅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的,應向地稅機關遞交延期申請。經有權審批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可適當延期申請,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九條 企業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郵政編碼、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資產損失類型、時間、原因、數量、金額、政策依據),申請人簽名、蓋章和申請日期;

  (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表》;

  (三)《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報送資料清單》;

  (四)企業資產損失賬務處理憑證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

  (五)《辦法》規定的企業資產損分類證據資料;

  (六)《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核查表》(主管地稅機關與審批機關不一致時提供);

  涉及國有資產損失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經授權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的相關單位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 企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資產損失、需要現場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證據保留期間提請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現場核查,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核實并出具鑒證報告。

  第十一條 《辦法》中有關數額大小的具體量化規定如下:

  (一)《辦法》第十七條所稱“單筆數額較小”定為單筆數額在3萬元以下;

  (二)《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10萬元以上;

  (三)《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定為20萬元以下;“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20萬元以上;

  (四)《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單項數額較大”定為50萬元以上;

  (五)《辦法》第二十九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5萬元以上;

  (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10萬元以上。

  第三章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如下:

  (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二)其他資產損失按照屬地審批的原則,根據損失金額大小劃分審批權限:

  1.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或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

  2.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3.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審批。

  4.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三)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審批權限向地稅機關申請審批。

  第十三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應當受理:

  (一)屬于《辦法》規定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范圍;

  (二)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形式合法。

  第十四條 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

  (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期限;申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并將有關資料退還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自不予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收到屬于上級地稅機關審批權限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規定,及時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自接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事項移送書》連同有關申請材料一并移送有權審批地稅機關。

  第十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接收或受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后,應自接收或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核查表》(附件4)。

  納稅人直接向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的,應當在申請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核查申請,并填寫《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核查申請表》;主管地稅機關應自接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核查表》送達納稅人。

  第十七條 地稅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資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審查內容及程序如下:

  (一)初審。地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后,所得稅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重點審查核實其申請事項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經審核后提出初審處理意見。情況復雜需要核實的,應提請本部門負責人按規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二)復審。所得稅管理部門負責人對申報資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復審。按照集體審議的原則,對初審人員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處理是否適當等問題,進行集體討論,形成會議記錄和部門審核意見。

  (三)審批決定。審批機關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按職權范圍對申報資料和部門審核意見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情況復雜或者數額重大的,應召開減免稅領導小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應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即報即批,作出審批決定的審批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在審批時限屆滿前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延期審批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地稅機關作出審批決定后,應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審批決定送達納稅人。

  第二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地稅機關應當按照行政審批“三項制度”的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做好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企業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資產管理制度,制定企業資產損失內部管理審批和責任追究制度,設置資產分類明細臺賬,詳細記錄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應通過拍照、錄像等手段采集資產損失過程中的原始資料(如自然災害造成的資產損失圖片、音像等原始資料),及時收集整理企業資產損失的相關證據資料,按企業資產損失內部管理的要求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建立基礎信息臺賬,詳細記錄資產損失情況,整理歸類,匯總備查。

  第二十二條 對于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填報《企業資產損失自行計算扣除報告表》,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附報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企業資產損失申請扣除,在企業自行計算扣除或者報經地稅機關審批扣除后,主管地稅機關應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等方式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跟蹤管理。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于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當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并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加強企業資產損失扣除管理工作,強化責任意識,并將資產損失審批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上級地稅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地稅機關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專項檢查、年度執法檢查對下級地稅機關每年審批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進行重點檢查,檢查比例不得少于年度審批數量的20%。

  重點檢查的內容包括: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企業申請資料;是否在規定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資產損失認定是否準確;證據資料是否齊全和是否開展實地核查確認跟蹤管理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臺賬制度,加強跟蹤問效管理工作,并將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報告上級地稅機關。每季終了后15日內應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臺賬》;每年6月30日前,應將上年度企業資產損失申請扣除審批情況報告及《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4)報送上一級地稅機關。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加強對有關技術鑒定部門、中介機構出具鑒定、鑒證情況的審查監督。對出具虛假鑒定、虛假鑒證的,除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當移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下”、“日內”均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有關表證單書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統一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通知》(桂地稅發[2005]2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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