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2011年度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的通告


【考試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333號)的規定,現將2011年度征收個人機動車輛車船稅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申報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一)凡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應稅車輛,納稅人應在辦理交強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納稅人也可以在辦理交強險之前到地稅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申報繳納稅款。
(二)其他應稅車輛,納稅人應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到地稅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申報繳納車船稅。
(三)個人購置的新車輛,納稅人應在車船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登記日期的30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設置的征收窗口申報繳納車船稅。
三、辦理申報納稅手續需攜帶的證明材料
(一)納稅人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時,需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及上年度車船稅完稅憑證(或含已繳納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單)。其中,載客汽車排氣量在1.0升(含)以下的納稅人還需提供車輛登記證書。
(二)購置新車輛的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需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及車輛登記證書。
(三)車輛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納稅人,需攜帶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及所有權變更年度完稅憑證,到地方稅務機關設置的征收窗口辦理信息變更后再行申報納稅。
四、完稅憑證的開具
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的,可憑交強險保單中的完稅信息作為納稅人本年度已繳納車船稅的證明。如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證明,可以在繳納稅款的15日后,持保單到地稅機關征收窗口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
五、申報繳納稅額標準
車船稅稅額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稅 目 | 計稅單位 | 每年稅額 | 備注 | |
載 客 汽 車 | 大型客車 | 每輛 | 600元 | 包括:電車。 |
中型客車 | 每輛 | 540元 | ||
小型客車 | 每輛 | 480元 | ||
微型客車 | 每輛 | 300元 | ||
載貨汽車 | 按自重每噸 | 96元 |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 |
專項作業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 按自重每噸 | 96元 | ||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
摩托車 | 每輛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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