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
【考試須知】
現公布《關于填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關于填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
為進一步推進并購重組的市場化進程,明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盡職調查的關注要點,提高財務顧問專業意見的質量,引導財務顧問勤勉盡責,充分發揮其在并購重組中的作用,提高并購重組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4號,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6號,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財務顧問根據《財務顧問辦法》、《重組辦法》、《收購辦法》等規定,對相關并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專業意見的,應當填報相應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以下簡稱《專業意見附表》),并將《專業意見附表》作為財務顧問專業意見的附件一并上報。
二、財務顧問需要在審慎核查的基礎上針對《專業意見附表》中所述問題回答“是”或“否”;如未能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無法發表核查意見或存在需要說明事項的,應當在備注中加以說明;如有未盡事項需要予以說明的,可以加項說明;如有特別事項需要予以說明的,可以另附書面文件說明。
三、《專業意見附表》規定的關注要點是對財務顧問從事相關并購重組業務的最低要求,財務顧問應當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全面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充分分析和揭示風險。
四、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未按規定填報《專業意見附表》,或者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財務顧問辦法》、《重組辦法》、《收購辦法》等規定對其采取監管措施;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所填報的《專業意見附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資訊
- 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2025-04-27
- 財政部發布《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5-04-17
-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2025年2月26日開始實施2025-02-28
- 財政部會計司:就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答記者問2025-01-10
- 財政部:新修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01-10
-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4-12-26
- 2024年出臺的會計法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2024-12-09
- 2024年出臺的會計法作出的修改有哪些?2024-12-09
-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2024-08-13
- 財政部會計司發布: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印發會計信息化兩項規范答記者問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