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加強建筑用砂石資源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考試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現對加強我市建筑用砂石和其他粘土(以下統稱建筑用砂石)資源稅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市建筑用砂石資源稅實行“源泉控管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管理辦法。
二、凡在我市范圍內開采建筑用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是建筑用砂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開采人將開采的建筑用砂石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或銷售的,第三方是建筑用砂石的納稅義務人。有償出讓(轉讓)山地、河灘等的開采權,由受讓方在山地、河灘自行開采建筑用砂石的,受讓方是建筑用砂石的納稅義務人。具有開采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工程承包等方式交由第三方開采,開采權利方是建筑用砂石的納稅義務人。
三、收購或使用未繳納資源稅的建筑用砂石的單位和個體戶是建筑用砂石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四、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將混凝土生產企業(攪拌站)、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等建筑用砂石用量較大的行業確定為資源稅扣繳重點行業,督導企業嚴格履行建筑用砂石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
五、扣繳義務人收購或使用未稅建筑用砂石的,應當按照實際收購量或使用量代扣代繳資源稅。不能提供實際收購量或使用量以及提供的實際收購量或使用量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工程結構及建筑物性質分類科學核定數量或采取其他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計稅依據,并代扣代繳資源稅。
六、收購未稅建筑用砂石的單位和個體戶,在收購地代扣代繳資源稅。收購地是指收購人的主管地稅機關所在地。
七、扣繳義務人在收購建筑用砂石等礦產品時,應當主動向銷售方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凡銷售方不能提供或提供無效“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及超出“資源稅管理證明”注明的銷售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兩級機關要加強對“資源稅管理證明”領取、保存、發放和開具等環節的管理。
八、扣繳義務人要建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序時登記《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樣式見附件)。
九、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地稅機關處理。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資源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流〔1995〕087號)第二條、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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